出售私人有限公司也是一种自愿清盘。可以通过出售公司股票(出售公司的多数股权)来完成。从技术上讲,这不是实际的清盘,而是将股份转移给另一个人或实体,而大股东则解除了其股份和责任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在印度注册的任何公司,如果采取了非法行为,欺诈行为,或者即使他们在某些欺诈或非法活动中做出了任何举动,那么该公司将被法庭强制清盘。
请愿书将由以下人员提出:
请愿书应采用WIN 1或WIN 2格式,并一式三份提交。请愿书应附有WIN 3格式的誓章。
1.2。请愿书应附有公司事务说明书
所有附有请愿书的文件 均应由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审核,并且审核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必须无保留。事务声明应采用WIN 4格式,一式两份,并应由WIN 5形式的誓章进行核实。
请愿书至少应在日报上刊登14天,并且广告语言应使用地区语言(该地区的地区语言)和英语。广告必须按照表格6进行
仲裁庭将在听证的日期听取请愿书,接受请愿人和答辩人的异议和答复。法庭可以任命一名临时清盘人。委任临时清盘人的命令须以表格WIN 8作出。清盘的命令须以表格WIN 11作出。清盘的命令须订明:
在清盘令下,公司清盘人应保管公司的所有财产和影响,可诉求的债权以及公司的帐簿和文件。公司清算人应在清盘令发出之日起60天内向法庭提交报告。公司事务完全解决后,公司清算人应向法庭申请解散公司。如果仲裁庭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出解散公司命令是合理和合理的,则应从命令之日起下令解散公司。公司应据此解散。公司清算人应在命令发布之日起30天内将命令副本转发给注册服务商。
如果仲裁庭发现账目是正确的,并且满足了所有要求的合规性,则仲裁庭将在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通过命令解散公司。法庭通过该命令后,注册服务商将向官方公报发布通知,说明该公司已解散。
自愿关闭公司需要遵循长期程序。要自愿关闭公司,必须完成某些强制性要求。在以下情况下,公司可以自愿清盘:
–公司在其股东大会成立之时届满时通过决议,或在发生任何有关公司解散条款的事件时
通过,或–公司通过特别决议(批准至少3/4的股东)以自愿清盘公司。
自愿清盘自上述决议通过之日起。公司还应在同一次会议上任命公司清算人。公司的大多数债权人(就价值而言)也应确认这种任命。
上述所有程序均应以规定的格式提出并提交,即使在公司清盘之后,任何其他申请人均不得在两年内使用公司名称。
2020年《公司(清盘)规则》规定了各种形式的清算格式和详细的清盘程序。
根据2013年《公司法》,已停业的公司是获得休眠公司资格的公司。政府为这种已经停业或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司提供一定的救济,因为没有休眠公司进行任何金融交易。
2013年《公司法》规定了关闭已解散公司的程序。已解散公司或休眠公司可以通过快速程序来完成,该程序需要提交STK-2表格。因此,需要STK-2表格来结束已停业的公司,并且没有其他程序。STK-2表格需要填写公司注册处,并且同样需要由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董事适当签署。
就本计划而言,已停业的公司是指具有以下条件的公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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